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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争议的诉讼行为,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交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当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且此种管辖权并非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协商变更之权益。此项规定源自于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管辖方面的共识与惯例。因此,任何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例,其上诉法庭均应为该房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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