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单独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均不应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另一方能够提供诸如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投入等有效证据来证明其对该房地产购置所做出的贡献; 或者在购置过程中,该项决策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愿望与目标,且在此之后双方还共同参与了经营及管理等相关事宜,那么这部分房产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双方共享的财产。 反之,若不具备上述特殊情形,则通常将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